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會員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201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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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規范交易,維護交易主體利益,根據《甘肅省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文化產權交易規則(試行)》、《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會員制度實施辦法》、《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會員資格申請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從事文化產權交易活動的會員的管理規定。 第三條 甘肅文交中心根據本辦法對會員資格進行管理,包括會員資格的取得、變更、轉讓、中止、恢復及終止等。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取得 第四條 企事業法人依其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為準,下同)和業務需求,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甘肅文交中心按《甘肅省文化產權文交中心會員資格申請辦法》規定,經審核批準為文化產權VIP經紀會員、普通經紀會員、專業會員。 (一)具備經紀會員資格的,可以從事文化產權交易經紀業務、代理市場營銷方案的策劃與執行、投資及投資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業務(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經過甘肅文交中心同意,利用甘肅文交中心信息網絡平臺發布、收集信息。 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介業務的,須向甘肅省國有產權管理部門提出交易申請,獲得《國有產權經紀證書》的會員方可進行經紀服務。沒有申請或沒有獲得《國有產權經紀證書》的經紀會員,不得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介業務,但可以從事非國有產權交易中介業務。 (二)具備專業會員資格的,可以提供清產核資、鑒定評估、會計審計、投資管理、法律見證等服務。 第五條 甘肅文交中心按照不同會員資格進行分類管理,并對在冊會員報請甘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 會員資格變更 第六條 會員資格變更: (一)會員發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設立的法人如承繼會員資格,必須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申請,經甘肅文交中心核準后,方可承繼會員資格。甘肅文交中心將在核準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金融辦通報備案。 (二)會員發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經生效,在新設立的法人提出承繼會員資格申請報經本中心審核期間,原會員資格中止。 (三)會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甘肅文交中心書面報告,同時記入檔案,并向省金融辦備案: 1.法定代表人變更; 2.注冊資本總額或股權結構變更; 3.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變更; 4.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處分、處罰; 5.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表揚、表彰。 第四章 會員資格轉讓 第七條 會員資格轉讓: (一)受讓方須符合相應會員資格的入會條件。 (二)產權經紀從業資質不隨經紀會員資格轉讓,受讓方須自身具備相應產權經紀從業資質。 (三)保證金不隨經紀會員資格轉讓,受讓方須自行足額交付保證金。 (四)專業會員資格轉讓,受讓方主營業務可以不同于轉讓方。 (五)會員資格轉讓自會員提交申請材料,報經本中心審核期間,該會員資格中止。 (六)會員資格轉讓原則上由會員自行尋找出讓/受讓方,本中心不承擔會員資格轉讓義務。 第八條 具備本中心完整會員資格的會員方可提出會員資格轉讓申請。 第九條 在提出會員資格轉讓申請前,會員應結清應付本中心的各項費用。 第十條 會員資格轉讓須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轉讓方須提交的材料: 1.轉讓會員資格申請書; 2.轉讓方董事會(或股東會)有關轉讓會員資格的決議; 3.轉讓方當年經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受讓方須提交的材料: 1.受讓會員資格申請書; 2.受讓方董事會(或股東會)有關受讓會員資格的決議; 3.受讓方入會申請材料; 4.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雙方須提交的材料: 會員資格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轉讓程序: (一)提交會員資格轉讓書面申請材料; (二)本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審批未通過的,由會員服務部負責退回申請材料; (四)會員服務部負責向獲得批準的申請雙方出具申請批復。 出具正式批復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甘肅文交中心負責終止轉讓方的會員資格、收回原會員資格銘牌、證書,辦理轉讓方場內代表退場手續。 第十二條 甘肅文交中心在每年年末向當年受讓本中心經紀會員資格或專業會員資格的會員頒發《甘肅省文化產權文交中心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甘肅文交中心向省金融辦通報備案會員資格轉讓情況,并在甘肅文交中心網站公布。 第五章 會員資格中止 第十四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中心中止其會員資格: (一)會員不按規定交納年費; (二)會員不按規定交納會員席位費; (三)會員不按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 (四)會員不按規定交足、補足會員席位費; (五)會員不按規定交足、補足交易保證金; (六)會員出現《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會員制度實施辦法》 (七)會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本中心組織和舉辦的工作會議、業務培訓、專題講座、沙龍、公益活動; (八)會員發生本《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中所述情況。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中止期最短為5個工作日,最長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會員資格中止期間,會員服務部將關閉其產權交易通道;會員不得提出會員資格轉讓申請;不得在本中心從事產權交易業務。 第十七條 會員如具備提前結束會員資格中止的情由,可書面提出恢復會員資格的要求,但須經本中心批復同意。 第十八條 會員資格被中止或提前結束中止,甘肅文交中心將向省金融辦通報備案,并在甘肅文交中心網站公示。 第六章 會員資格終止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會員資格: (一)會員資格中止期限結束后,會員仍不交付年費的; (二)會員資格中止期限結束后,會員仍不交付會員席位費的; (三)會員資格中止期限結束后,會員仍不交付交易保證金的; (四)會員資格中止期限結束后,會員仍不交足、不補足會員席位費的; (五)會員資格中止期限結束后,會員仍不交足、不補足交易保證金的; (六)會員發生《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會員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違禁情況,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七)會員一年中已經兩次受到中止會員資格處罰的(不包括變更中止及轉讓中止); (八)會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會員法人資格自然消亡的。 第二十條 會員資格被終止,其此前所交付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一條 會員資格被終止,甘肅文交中心將向省金融辦通報備案,并在甘肅文交中心網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如甘肅文交中心有不作為或不當作為而損害會員權益的,會員可以提出批評,可以向有關方面舉報。 第二十三條 會員如與甘肅文交中心發生糾紛,經協調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省金融辦申請調解,向本中心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甘肅文交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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