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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收費標準
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 產權交易服務收費辦法(1.0版) 第一條 為規范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產權交易收費行為,根據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放開和下放部分政府定價項目的通知》(甘發改價管[2017]93號),結合甘肅文交中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推介服務費 國有企業資產交易項目經甘肅文交中心發布公告,進行項目推介服務的,按不同公告媒體向委托方收取項目推介服務費,委托方是指委托甘肅文交中心辦理項目推介服務的企業法人。具體收費標準為: 第三條 國有企業資產交易服務費非國有資產交易項目參照此標準執行,具體在項目委托合同中約定。 國有企業資產交易包括資產流轉、股權轉讓、增資擴股、資產招租等。 本辦法所稱交易服務費,是指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令第 3 號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令第32號)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相關規定,在甘肅文交中心內進行資產交易的轉讓方(融資方)和受讓方(投資方)辦理成交手續時,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根據資產成交方式分為協議和競價兩類。其中,協議是指項目經公開征集后只產生一名意向方時,按照掛牌價與意向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競價是指項目經公開征集后產生兩名以上意向方時,采取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及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競價方式成交。 (一)協議交易服務費 采用協議方式成交的項目,按成交資產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費的辦法分別向交易雙方收取。具體收費標準見下表: (二)競價交易服務費 以競價方式成交的,按以下標準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交易服務費: 通過拍賣、招投標等方式完成的產權交易項目發生的費用,甘肅文交中心與代理機構另行結算。 第四條 非國有企業資產交易服務費 甘肅文交中心接受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機構委托的非國有企業資產交易項目,參照國有企業資產交易服務費標準執行,具體在項目委托合同中約定。 第五條 咨詢服務費 (一)向項目意向受讓方收取 在項目掛牌后,甘肅文交中心向意向受讓方提供交易項目前期的咨詢服務,收取相關的咨詢服務費用。甘肅文交中心根據具體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并提前公告。 (二)向項目委托方收取 甘肅文交中心向項目委托方提供項目交易前的方案設計、可研論證、盡職調查、商務談判、金融服務等咨詢服務事項時,按委托事項單項收費,收費標準為委托事項交易額的1%-3%,但單項收費不低于2萬元,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委托事項的難易程度由雙方共同商定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甘肅文交中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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