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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則(試行)
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 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進行的實物資產交易活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甘肅文交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實物資產是指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具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地產、機械設備、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物品、存貨等資產。 第三條 參與實物資產交易的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 從事實物資產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實物資產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轉讓方轉讓實物資產,應當具有轉讓該標的的主體資格,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轉讓,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履行內部決策、資產評估等相關程序。 第七條 轉讓方應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二)轉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轉讓方內部決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五)轉讓標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轉讓標的涉及共有或轉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甘肅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轉讓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還應提交有權批準機構同意轉讓的批復或決議及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或備案表。 轉讓標的權屬關系復雜的,甘肅文交中心可要求轉讓方就轉讓事項提交《法律意見書》。 第八條 轉讓標的為房地產的,權屬證明文件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權屬證明文件等。 轉讓標的為機動車的,權屬證明文件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保險單、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等。 第九條 轉讓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甘肅文交中心應對轉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十條 實物資產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轉讓; (二)拍賣轉讓; (三)網絡競價轉讓。 轉讓方應在交易前明確交易方式并選擇相應的《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進行填報。 第十一條 掛牌轉讓是指甘肅文交中心依據轉讓方的申請,將實物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在甘肅文交中心網站進行發布,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的行為。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協議轉讓;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應采取拍賣或網絡競價等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十二條 拍賣轉讓是指甘肅文交中心依據轉讓方的申請,組織經甘肅文交中心認可的拍賣機構,將實物資產轉讓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轉讓拍賣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以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的行為。 第十三條 網絡競價轉讓是指甘肅文交中心依據轉讓方的申請,將實物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在甘肅文交中心網站進行發布后,競買人即可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網絡競價活動由自由報價期和限時報價期組成。 第十四條 選擇轉讓方式的,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五條 轉讓方轉讓已對外租賃房屋且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的,以及轉讓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 第十六條 轉讓方在提出轉讓申請時應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甘肅文交中心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審核通過的,甘肅文交中心向轉讓方出具《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受理通知書》;審核未通過的,甘肅文交中心將審核意見告知轉讓方。 第十八條 甘肅文交中心依據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信息發布。轉讓底價低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為3-7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轉讓方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轉讓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轉讓方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轉讓信息發布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查閱轉讓標的相關資料。轉讓方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查詢洽談。 第二十二條 在信息發布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規定的信息發布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并且轉讓方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甘肅文交中心將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登記截止時間前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將保證金交納至甘肅文交中心指定賬戶。 登記受讓意向的截止時間為信息發布截止日17時。 選擇拍賣方式轉讓的,登記受讓意向的截止時間以所發布拍賣公告中約定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應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 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 甘肅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收購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甘肅文交中心對《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及受讓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并按時交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出具《實物資產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甘肅文交中心將予以書面告知。意向受讓方應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補正,意向受讓方補正的最后期限應在受讓登記截止日17時前。 第二十八條 采取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的,意向受讓方獲得資格確認后,取得競買人資格。競買人應在網絡競價期內憑借有效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錄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報價。 第二十九條 信息發布期滿后,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進行協議轉讓,甘肅文交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轉讓方掛牌前選擇的競價方式(拍賣或網絡競價),由甘肅文交中心按照《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轉讓拍賣實施辦法(試行)》或《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轉讓網絡競價實施辦法(試行)》組織競價并確定受讓方。甘肅文交中心依據競價結果,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 第三十條 采取拍賣轉讓方式確定受讓方后,受讓方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轉讓方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條 采取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確定受讓方后,甘肅文交中心向受讓方出具《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受讓方應按《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實物資產交易各方應通過甘肅文交中心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實物資產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 第三十三條 受讓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甘肅文交中心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可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第三十四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甘肅文交中心的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甘肅文交中心對實物資產交易成交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且受讓方按照《實物資產交易合同》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的約定支付交易價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雙方出具《實物資產交易憑證》。 第三十六條 轉讓標的權屬移轉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交易雙方憑《實物資產交易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轉讓方在轉讓標的移交前,負有保全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交易過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中止交易書面通知的,交易活動中止。實物資產交易過程中,標的出現重大變化等情形,甘肅文交中心有權終結交易。實物資產交易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參照《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 實物資產交易雙方及相關第三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甘肅文交中心申請調解,甘肅文交中心參照《產權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執行。甘肅文交中心可以根據爭議情況中止交易。爭議各方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恢復交易;協商或者調解無效,致使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甘肅文交中心可以終結交易。 交易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實物資產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以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實物資產進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四)轉讓方超越權限擅自轉讓資產的; (五)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六)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甘肅文交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七)交易雙方違反本規則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交易各方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甘肅文交中心相關規定接受處罰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 甘肅文交中心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方主體適格、交易權限完整、交易標的無瑕疵、交易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四十二條 實物資產交易的相關材料由甘肅文交中心存檔。 第四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實物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自然人所擁有的實物資產交易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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